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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某公司、大连冰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财保3580号 申请人:无锡市太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冰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申请人无锡市太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冰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太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太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冰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无锡市太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