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执他167号
申请执行人: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龙首区美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722375100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水务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0201607499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陕0602执1074号,现该案宝塔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交叉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为了有利案件执行,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6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由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宝塔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甘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甘泉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有关案卷材料后两日内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