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执他23号
申请执行人: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北关街美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川县水务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宜川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川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陕0630执242号,现该案宜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为了有利案件执行,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民终18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黄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黄陵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