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621民初119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村民,现住陕西省宝塔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006133015。
被告: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家堡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1016075728Q。
法定代表人:杨宏贤,系该镇镇长。
住所地:延长县黑家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黑家堡镇居民区居民,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告: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7223751004W。
法定代表人:谷志斌,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龙首区美水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城内西门坪区居民,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延长县黑家堡镇人民政府、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保安建筑公司拖欠原告工程36400元,判令被告黑家堡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安建筑公司支付,并支付利息9998.4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13日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共计46398.4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黑家堡政府将其安居工程发包给被告保安建筑公司承建,保安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于2014年12月将该工程不锈钢扶手栏杆项目转包给原告,约定每米110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原告于当年12月底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直至2015年5月12日,被告保安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岩金才与原告结算了工程款,并向原告出具了“阳台扶手331米,每米110元,合计36400元”的拖欠款证明,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黑家堡政府辩称,案涉工程款已经支付了94%,总工程现在延长县审计局审计中,审计出来,如果有剩余工程款,答辩人可以支付。
被告保安建筑公司辩称,被告保安建筑公司未将工程转包给原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转包关系,且被告保安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并不是李延金,被告保安建筑公司与其无任何关系。即使所欠工程款存在,欠款长达6年,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李延金出具的证明条据无法证实与被告保安建筑公司具有承揽关系,且李延金并非二被告的职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英
书 记 员 冯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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