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8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7223751004W。
法定代表人:谷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连锁,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陕0628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支付工程款3104107.56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以审计报告作出时未付款3604107.5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利息;以3104107.5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本案标的3104107.56元及利息,利息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计算为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全部利息,被执行人共计给付申请人3304107.56元于当庭缴纳700000元,剩余2604107.56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缴纳400000元,随后每月30号之前缴纳4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
二、本案受理费31633元、执行费33440元由被执行人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承担。
以上和解协议已达成,本院将以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8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