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常椿,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

民事裁定

 

(2020)陕0627民初189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亮,男,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椿,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甘泉县内

法定代表人谷志斌,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椿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3日立案。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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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杜 泉 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

 

书 记 员 李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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