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洲路830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132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北大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39797X。
法定代表人唐永乐。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杭仲裁字第75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4788.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522元。因被执行人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80310.4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杭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39797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杭仲裁字第7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中强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8239797X)在恒丰银行省分行的85×××40的存款人民币374788.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阮金雀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