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4029号
原告***,男,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阳,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姚妙华。
原告***与被告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