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6209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2025年5月20日,原告赵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