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586号
原告:乔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乔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乔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624.25元,合计2649.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