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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415号 原告:张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2025年3月19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