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921民初25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杨泰二村。
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上海某建设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上海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与上海某建设公司共同连带支付***工程款175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上海某公司在欠付上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1日,上海某建设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项目(二期)空分空压装置建安工程一标段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作为上海某建设公司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2019年10月15日,***作为实际施工人与上海某建设公司项目代表人***签订《浙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项目(二期)空分空压工程劳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务合同书》),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浙江省岱山县鱼山岛,由***实际施工负责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项目(二期)空分空压工程。合同签订后,***按约履行施工义务。2021年9月,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且交付使用,但三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截至2024年12月20日,经***结算确认,被告方尚欠原告工程款175万元。经了解,***系挂靠上海某建设公司资质并缴纳管理费及税费等。上海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存在违法转包及分包的事实,且截至起诉之日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庭审中,***陈述,2019年10月17日,***让其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其受***管理,其知晓***挂靠于上海某建设公司。上海某公司和上海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其在施工过程中在***处拍得。其获得工程款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对其直接汇款、***的会计对其汇款以及上海某公司支付。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劳务公司)系其设立的一人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案涉工程无关,工程款的收取未经某建筑劳务公司。
***辩称,其和上海某建设公司系挂靠关系,上海某建设公司收取其2%的管理费。虽然其社保关系在上海某建设公司,但是社保费用由其个人缴纳,其非上海某建设公司的在册项目经理。***系其施工班组,双方之间存在多次合作,因此***对其挂靠于上海某建设公司明知。其与***签署《劳务合同书》时并未关注合同书抬头为某建筑劳务公司,其对某建筑劳务公司亦不了解,该合同书的相对人为其和***个人。其对***诉请的欠付工程款金额175万元无异议,付款义务人也为其,但现其无力付款。***进场时间为2019年10月左右,其与***之间的《劳务合同书》大概在2020年5月左右倒签。上海某公司和上海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其长期放置于办公室,至于***何时进行拍摄,其不知情。
上海某建设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适格原告应为某建筑劳务公司而非***;二、上海某建设公司和***之间系挂靠关系,***非上海某建设公司员工或在册项目经理,仅***的社保关系挂靠在上海某建设公司。上海某建设公司自始未授权***对外分包,故上海某建设公司非***的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应为***。从时间上看,2019年10月15日,***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2019年11月19日,上海某建设公司和***签署了《工程项目承包核算及责任考核协议》(以下简称《考核协议》),2019年11月22日,上海某建设公司和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可见签署《劳务合同书》时不存在***有权代理上海某建设公司的表象。从合同履行过程看,上海某建设公司亦未与***有过任何往来;三、上海某建设公司已将上海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建设公司的所有款项转付给了***,截至2025年2月18日,上海某建设公司已经为***垫付10583490.23元;四、***诉请存在虚假可能。2022年底和2024年春节前,***多次带领相关班组人员通过信访方式进行讨薪,相关人工费用应当已支付完毕。
上海某公司辩称,上海某公司和***无合同关系,其公司的合同相对人为上海某建设公司,***非实际施工人,仅为上海某建设公司的一个班组。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以上海某建设公司(甲方)代表名义与***以某建筑劳务公司(乙方)名义签订《劳务合同书》一份,该合同显示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约定工程名称为浙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二期空分空压工程,乙方承包为人工费清包,具体见表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11月19日,上海某建设公司和***签署《考核协议》,上海某建设公司决定由***全面承包4000万吨炼化一体项目(二期)空分空压装置建安工程一标段土建工程,工程利润指标为总产值的2%。
2019年11月,作为承包人的上海某公司和作为分包人的上海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总包工程名称为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二期)空分空压装置建安,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为主要包括现场截桩头、土方、钢筋制作安装、内外墙刷粉、内外脚手架、场地平整及硬化等建筑工程。合同额暂定24079023.13元,合同税额暂定722370.87元,税率3%,税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尾部劳务分包人部分加盖了上海某建设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4年12月20日,***以上海某建设公司代表名义出具《结算单》,主要内容为浙江省岱山县鱼山岛浙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空分装置土建工程已经全部完工交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下结算:***班组上报人工费金额为1717.60万元,最终双方同意确认人工费金额为1611.60万元,已支付1436.60万元,尚欠人工费175万元,此款于公历2025年1月20日前付清。
从收款记录上看,部分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但未见某建筑劳务公司收款。
2025年2月7日,某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与某建筑劳务公司无关。另查明,***系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唯一股东。
上海某建设公司和上海某公司陈述,双方已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但案件尚在仲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否为适格原告;二、案涉工程的付款义务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虽然《劳务合同书》的乙方抬头部分为某建筑劳务公司,但***陈述合同相对人为***,《劳务合同书》并未加盖某建筑劳务公司公章,且工程款收款人未见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亦认为其公司与本案无关,故本院认定***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海某建设公司均认可双方系挂靠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海某建设公司代表名义和***签订《劳务合同书》,但现无证据证明***有权代表或代理上海某建设公司对外分包,故***的对外缔约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因***对***挂靠于上海某建设公司明知,且施工过程亦受***而非上海某建设公司管理,《劳务分包合同》亦仅是***在施工过程中拍得,故在缔约时,***的行为不构成对上海某建设公司的表见代理,***应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上海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上海某公司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故***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上海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现***对尚欠金额无异议,因此***有权基于《结算单》确认的金额主张工程款,关于利息,可自2025年1月21日起按LPR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5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