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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盐城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510号 原告:欧某,女,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某与被告盐城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