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3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区文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乡电力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湘乡电力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了书面《劳务用工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务期限: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2月9日,被上诉人在湘乡电力公司从事劳务用工工作,务工地点为湖南省内,同时也明确约定了劳务报酬、纪律和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等内容,这说明被上诉人与湘乡电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而不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上诉人工作的工地并非上诉人安排的。上诉人与湘乡电力公司只是合作关系,被上诉人将湘乡电力公司所承包的工地误认为是上诉人的工地,将湘乡电力公司安排的工作误认为是上诉人安排的工作,明显是被上诉人没有弄清谁是自己的雇请人,因此,上诉人不应对被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三、被上诉人无论是与湘乡电力公司还是与上诉人建立均是劳务关系,签订的均是劳务合同,被上诉人随时可以离开上诉人公司寻找新的公司或新的工地务工。 ***答辩称,2008年,答辩人就跟着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从事电力建设安装工作。2012年12月5日,方园公司成立,***是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答辩人也于2012年12月5日进入上诉人处工作。答辩人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合同只有一份,存放在上诉人那里。方园公司不安排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工人有急事时可以跟公司请假,只要自己不请假,按照规定待在项目上,大多数情况是用***个人的银行卡给答辩人发工资。2019年,答辩人的工资是106200元(360元/天×295天),2020年,与答辩人做同一工种的同事工资是410元/天。2020年12月12日,答辩人在湘潭市岳塘区,从事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的110千伏白南线29#铁塔拆除项目,在高空作业时被铁块砸中导致脚受伤。答辩人受伤以后,方园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并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出面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谈妥。上诉人于2019年给了答辩人一份空白的《劳务用工合同》,答辩人签字后没有留存一份,由上诉人拿走备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一份由湘乡电力公司**的《劳务用工合同》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并没有与湘乡电力公司在2020年3月15日签订该合同。上诉人在2020年7月出具的《证明》认可答辩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上诉人工地做事。上诉人在仲裁庭审阶段,认可答辩人与方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的谈话内容,答辩人受伤后是向上诉人请求提供劳动合同。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湘乡电力公司向答辩人发放过工资、出勤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答辩人与湘乡电力公司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形。如果答辩人与其他单位存在用工关系,也不能因此排除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用工关系,法律没有禁止农民工只能与一个公司存在用工关系。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审第三人湘乡电力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方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用工主体责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方园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参与了国家电网110KV白南线项目的施工。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以下员工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我司工地务工至今属实,人员信息如下:序号36,姓名***,身份证号码43038119********,联系方式186××××****”,证明上加盖了原告的公章。2020年7月7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为被告办理了一张长沙银行卡用于发放工资。原告分别于同年8月28日、11月27日,2021年2月28日通过该卡向被告发放预支工资。2020年12月12日,被告在国家电网110kv白南线29#铁塔拆除高空作业时受伤,后原告安排车将被告送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告支付。期间,原告还曾派工作人员与被告协商赔偿的相关事宜,未果。2021年8月27日,被告***向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21年9月19日作出裁决:确认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原告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方园公司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由原告安排,到原告承包的国家电网110kv白南线29#铁塔拆除项目做事,原、被告之间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被告所提交的原告2020年7月6日出具的人员信息《证明》、原告为被告办理银行卡并发放工资、被告受伤后由原告支付医药费、原告派员工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等一系列证据及事实,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但无法提供原件,且原告对该证据的来源及签订日期空白解释不清。即便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过劳务用工合同也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上诉人方园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用工关系。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证明》、工资发放银行卡、医药费支付凭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人身损害是在其向上诉人方园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而上诉人方园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的事实,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方园公司提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