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290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陈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炎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梦洁
书记员贺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