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1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怀化市洪江市人,住怀化市洪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芳荣,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泓良,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海中居委会双拥路。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88××××××××。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湘038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80,190元,负担诉讼费5元。2021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推迟至2021年10月28日之前付清全部赔偿款,诉讼费5元、执行费1,102.85元已由被执行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执1307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辉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