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67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文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80272810。
法定代表人:陈芳荣。
被执行人:佛山市海峨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岭岭西路黎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3493X4。
法定代表人:覃海霖。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海峨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前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5执26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彭标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苑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