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峨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4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海峨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覃海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海峨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的交付方式为自提,一、二审法院不顾合同约定作出了与合同约定相矛盾的解释,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违背法律规定。(二)方园公司为了逃避违约责任,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假意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其在2021年3月18日18时07分才向海峨公司发送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消息,此时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履行不能,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履行期限,一、二审法院认定海峨公司没有在3月18日前发货,构成违约错误。(三)本案系承揽合同,海峨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变更合同的情形。(四)方园公司不配合履行合同相关事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方园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驳回海峨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21年3月11日,海峨公司与方园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2021年3月15日,方园公司向海峨公司发送了收货地址,海峨公司称明天下午安排发货。次日,方园公司告知海峨公司暂时先不发货,情况发生变化。2021年3月17日,海峨公司通过微信向方园公司发送了《联络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向我公司采购一台海峨牌旋挖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交货期为5个工作日。现机器与定制钻具的生产、调试已全面完成,贵公司可以按合同约定“买方自提”的方式,前来我公司提货。另,敬请贵公司于提货前付清余下货款548000元”。2021年3月18日,方园公司通过微信告知海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海峨公司询问方园公司安排哪一天发货,并再次发送上述联络函,要求方园公司办理好提机前的手续。同日,方园公司向海峨公司邮寄《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我司于2021年3月11日与贵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我司向贵公司采购一台旋挖机。按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另,合同第三点约定买方已委托卖方代办托运,敬请贵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代办托运”。由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为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买方自提并委托卖方代办托运,卖方将产品交由承运方后即完成交货义务”,并无剩余货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且方园公司亦于3月18日要求海峨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在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涉证据后,认定双方在本案中就标的物交付方式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海峨公司代办托运,方园公司未上门提货不构成违约,海峨公司未依约以代办托运的方式向方园公司交付货物,且单方变更付款时间要求方园公司付清余款、自提货物,构成违约,并据此判决海峨公司向方园公司返还双倍定金及预付货款并无不当。
综上,海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海峨桩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