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执保136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镇××村××组的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开云镇字第7××8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