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31号之一
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0580284797。
法定代表人刘新岳,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衡岳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3RN32。
法定代表人罗学东,执行董事。
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8.05元,由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尚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秀平
书记员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