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保3号

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荣桓镇清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0580284797。

法定代表人刘新岳,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衡岳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3RN32。

法定代表人罗学东,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车牌号为湘D3××××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伟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二、查封申请人衡阳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车牌号为湘D3××××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尚球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