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03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洪坞桥头,组织机构代码:7200802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86346。
法定代表人倪跃俊。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浙0703民初6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实现债权费用合计132334.12元及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03执1080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