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215号
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7117604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京东嘉苑******(第5跃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金额为240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宏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在24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本 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