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215-1号
原告: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7117604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京东嘉苑******(第5跃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恒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24元(减半收取),原告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柳 本 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