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湘3127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湘3127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执行过程中,于2026年5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396156元,其中执行款390400元,剩余5756元转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和执行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6)湘3127执486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