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91民初799号 原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慧谷领御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科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开区。 原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青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保全费450元,由原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