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7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慧谷领御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郓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5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泽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泽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郓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5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郓州医院承担泽溥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按照182.718元/天计算,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上诉费由郓州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支持泽溥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泽溥公司与郓州医院签订的《海尔中央空调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书第七条第(1)项明确约定:郓州医院未按期付款超过7日,每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责任由郓州医院承担。第五条第3项明确约定:工程安装完毕甲方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价款的20%。但所涉工程2019年6月12日就经郓州医院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郓州医院至今并未按期付款,明显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未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工期延误责任混为一谈,以所谓的未导致工期延误为由,未支持泽溥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显属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泽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损失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郓州医院辩称,2020年夏天开机空调一直不能正常使用,2020年冬天他们才安装了出风口,没有按照合同履行。 泽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郓州医院支付泽溥公司中央空调购销和安装工程款68215.4元及违约损失(按照182.718元/天计算,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诉讼费由郓州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泽溥公司与郓州医院签订《海尔中央空调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郓城郓州医院中央空调调和供给及安装,泽溥公司负责中央空调设备的供给、安装、调试,工程价款为182718元,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郓州医院支付合同款的30%合计54815.40元,作为预付款用于订货;2、泽溥公司组织空调设备进场以及安装材料和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郓州医院支付合同款的40%合计73087.20元;3、工程安装完毕、郓州医院调试验收合同格后,支付剩余款的20%,共计人民币36543.6元;4、设备运行3个月后,郓州医院支付剩余款的10%,共计人民币18271.8元。产品质量保证期以安装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整机1年,压缩机2年(原厂质保)。违约责任:(1)如郓州医院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超过7个工作日,郓州医院每天向泽溥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0.1%的违约金,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责任由郓州医院承担;(2)如因泽溥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如期完工超过7个工作日,泽溥公司每天向郓州医院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3)本合同签订后,若双方单方毁约,毁约者按合同款30%赔付对方;(4)郓州医院在付清合同款80%之前,泽溥公司对空调设备拥有管理权。双方签订合同后,泽溥公司进驻施工,郓州医院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的货款合计127902.60元,后于2020年6月16日支付1148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涉案工程增加成本24880元。泽溥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为泽溥公司出具验收报告,郓州医院方工作人员签字认可。郓州医院陈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照片11张,泽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泽溥公司与郓州医院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泽溥公司为郓州医院完成了中央空调设备的安装,现郓州医院尚欠泽溥公司工程款68215.40元(即182718元+24880元-127902.60元-11480元)未支付,故对于泽溥公司要求郓州医院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违约损失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如郓州医院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超过7个工作日,郓州医院每天向泽溥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0.1%的违约金,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责任由郓州医院承担,但涉案工程已完工且双方均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并未导致工期延误,故该项违约责任并不适用于本案,对于泽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郓州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泽溥公司工程款68215.4元;二、驳回泽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郓州医院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泽溥公司与郓州医院签订的《海尔中央空调设备购销及安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合同书第七条第(1)项明确约定:郓州医院未按期付款超过7日,每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责任由郓州医院承担。第五条第3项明确约定:工程安装完毕甲方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价款的20%。但所涉工程2019年6月12日就经郓州医院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郓州医院至今并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一审法院以未导致工期延误为由未支持泽溥公司主张的未按期付款的违约金显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违约金的约定按合同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泽溥公司的损失实为郓州医院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本案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基础,上浮30%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基础,上浮30%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泽溥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5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5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821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6821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3元,由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73元,由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