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5民初3324号
原告: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慧谷领御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计1418元,由原告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