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2)鲁1725财保234号 申请人: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郓城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BYGT7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慧谷领御沿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L6U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郓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1725执3116号案件款91430.4元停止支付。并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泽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郓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1725执3116号案件款91430.4元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1209元,由申请人郓城县郓州医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