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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长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3260号 原告:陈某,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长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