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3260号
原告:陈某,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长春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