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404执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03日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