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404执2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03日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2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