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閰市区东站某某建筑设备服务站、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062号 原告:新市区东站***建筑设备服务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东站路222号。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牛银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新市区东站***建筑设备服务站与被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市区东站***建筑设备服务站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东站***建筑设备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市区东站***建筑设备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6.08元(原告已预交),由新市区东站***建筑设备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张 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