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判决书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4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牛银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上诉人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兴旺公司)与上诉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返还4 515 903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菏建公司主张的增量部分③④项认定事实错误。地下室方案变更返工费用65 722.5元(1460.5m×45元/m~=65 722.5元)+2 115 891元(11 754.95m2×180元/m2=2
115 891元)=2 181 613.5元不应当计算在工程款中。二、一审关于主楼及车库回填土费用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主楼及车库回填土费用1 117 098元不应计算在工程款中。三、关于合同单价问题认定错误。主楼首层及地下室按照单价400元/㎡计算错误,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应是360元/㎡,一审判决多计算工程款为:主楼首层1522.46㎡+主楼地下室2616.71㎡=4139.17m×40元/㎡=165 566.8元。四、委托第三方对属于菏建公司合同义务的内容进行施工,所支付的费用合计347 780元,应当在总工程款中。五、地下室顶棚及地下室南侧与车库交界处三个台阶等鉴定费用58 298.09元不能全部给付,应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40 630.93元(原图纸19059设计顶棚做法)和320.85元(台阶争议项)合计40 951.78元,剩余给付金额为:17 346.31。六、零工部分费用92 580元不应当计算在工程款。七、序号15地下室扩孔费160 000元不应当计算在工程款中。八、一审对于我方主张的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第25、26条约定,未达到结构长城杯及文明工地施工标准应进行罚款368 234元的诉讼主张,没有进行认定,存在错误。九、一审判决结果存在计算错误。
菏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的上诉请求。
菏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我方一审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扣除工程款1 551 859元属于审查事实错误。二、关于周转材料的认定,法院审查事实错误。三、关于代购辅料199 780元,这些材料均没有经我公司确认,且从证据上看以及对方认可,代购辅料的签收人是第三方人员***,并非是我方人员。四、关于冬季施工补偿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延误工期由多种原因,所以冬施材料费酌情判决20万元由我方承担属于不当。且因为合同无效,关于损失的约定也无效。另外,是因为延误工期导致的,但是责任不在我们,因为政策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及设备原因等导致的延期拖延,工期延期主要责任在对方。五、关于税费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辩称,不同意菏建公司的上诉请求。
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菏建公司返还工程款11 796 118.76元{已付款15
232 000元+应自工程款中扣除项目6 303 795.36元(包括:1、支付前期四川金丰劳务公司施工款800 000元;2、为菏建公司工人***垫付医疗费用113 141.14元;3、菏建公司未完工程,我方另找工程队支付费用3 155 872元;4、菏建公司未完工程,我方另找***施工楼梯金钢砂支付费用28 000元;5、菏建公司应承担的保洁费114 180元;6、菏建公司应支付的维修费用182 200元;7、菏建公司应支付的临水、临电费用23 400元;8、应扣除业兴旺公司代购辅料费199 780元;9、应扣除菏建公司租赁钢管、**、周转材料、小型机械等费用及未返各种材料赔偿等费用1 249
742.22元;10、应扣除因菏建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冬施材料费437 480元)+违约金2 499 341元(1、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第12页第25条、第26条未达到结构长城杯及文明工地标准应进行罚款367 170.5元;2、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第15页第30.2.1条工期违约应进行罚款为367 170.5元;3、依据2012年9月19日***所签工期协议合同书应进行罚款为500 000元;4、依据2013年1月12日***所签订的工期保证书应进行罚款为1 000 000元;5、2013年12月18日至12月26日乙方***带人围堵劳动局及房山城建集团大楼,严重影响城建集团名誉,依据2013年6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违约罚款为265
000元)-总工程款12 239 017.6元};2、依法判令菏建公司以11 796 118.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6月7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菏建公司负担。
菏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判决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支付工程款1 493 713.96元(1、主楼二至顶层7 769 156.4元;2、主楼首层608 984元、3、地下室1 046 684元;4、车库2 544
420元;5、**470 796元;6、1#楼配电室夹层151 432.5元;7、主楼及车库回填土1 117 098元;8、零工部分92 580元;9、地下室方案变更返工65 722.5元;10、地下室方案变更费用增加2 115 891元;11、变更及增加施工费310 197.9元;12、地下室顶棚施工费用62 829元;13、主楼地下室南侧与车库交界处三个台阶变更3000元;14、变更及增加施工费用6162元;15、地下室扩孔费160 000元;16、长城杯补助200 760.66元。以上合计应付劳务费16 725 713.96元,扣除已付劳务费15 232 000元)、税金561 983.99元;二、判令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支付以本金657 428.26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判令反诉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支付以本金836 285.7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四、判令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系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城建公司承包了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房项目部分工程,城建公司又将其中的1#楼交给业兴旺公司施工建设,城建公司扣除8.05%的税后将剩余款项给付业兴旺公司。
2011年8月6日,菏建公司进入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项目工地。2011年8月8日,业兴旺公司(发包人)与菏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项目1#楼(含地下车库)。二、本合同分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只包括预埋管、预留洞等)、强、弱电工程(弱电只包括预留洞、预埋管盒、穿代线等),图纸所含的全部内容(不包括电梯、室内外防水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外墙涂料、外墙保温、烟道、隔墙板、楼梯扶手、铁艺栏杆)。三、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3.1本工程为承包人自带机械、工具、用具、安全防护、辅料及全部工程人工费,单方平米一次性包死。主楼带地下室360元/㎡,其中地下车库400元/㎡,**部分400元/㎡。四、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标准。五、工程造价包括:(1)发包人提供塔吊、地泵,除此以外的中小型机械、工具、用具、安全防护等施工全过程全部由承包人自供;(2)工程项目内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周转材料、机具、辅料(见附表一、附表三);(3)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人工费……;(10)本项目不再发生零工费用,全部包括在单方平米包干内。六、工程地点为房山区窦店镇。七、建筑面积1#楼33 603㎡,其中地下车库6000㎡,**部分1168㎡,最后以实际面积为准。八、合同价款总额12 383 800元。九、合同开工日期2011年5月23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31日。十、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10.1.1发包人项目经理为**路,委托权限为按授权委托书的权限。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10.1.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项目经理,委托权限为授权委托书的权限,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十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总价的3%标准予以处罚。十七、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1)工程进度到正负零,劳务费支付至已完工做量的60%;(2)工程进度到主体封顶,劳务费支付至已完工做量的80%;(3)工程验收合格,劳务费支付至已完工做量的90%;(4)待长城杯工程确定,各项资料手续全部完成后,付劳务费总价的95%;(5)工程留劳务费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返还(保修期两年)。十八、违约责任:18.1.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18.1.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 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二十一、补充条款:(4)***人负责和承包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如不能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总费用中扣除,同时承包人自身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担;(5)场外发生零工时,每工日按80元进入结算总价,不计取任何费率;(10)工程保修2年;(13)本合同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依据,今后双方再签订的合同只作为承包人合同备案用,双方结算以本合同为准。该合同附件三中列明了承、发包双方各自提供材料、机具、辅料清单。
2011年8月8日,业兴旺公司与菏建公司就上述项目再次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周转材料)(以下简称《周转材料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地名称: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项目1#楼(含地下车库)。二、分包范围包括……。三、劳务作业内容,周转材料:主楼带地下室每平方米95元,其中地下车库为每平方米150元,**部分为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包死)。四、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五、工程造价包括:周转材料:主楼带地下室每平方米95元,其中地下车库为每平方米150元,**部分为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包死)。包括:架子管、钢管、**、U托、管扣件、碗扣件、***、脚手板、多层板、竹脚板、安全网、钢丝绳、大模板等。六、工程地点:房山区窦店镇。七、建筑面积:……。十五、周转材料的结算及支付方式:周转材料三层主体结构完工付20%,主体结构完工后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40%。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菏建公司开始施工。
2011年8月11日,业兴旺公司(发包人)与菏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工程名称: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项目1#楼(含地下车库)。二、工期要求:按建设单位要求的结构工期执行,1#楼:本工程建设单位要求结构到10层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最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三、工期违约:***人因自身原因在2011年12月31日前1#楼未到结构10层,造成延误工期按2011年8月8日与菏建公司授权委托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18.1.1款执行,承包人延误工期增加的冬施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人在2011年12月31日前1#楼提前结构封顶,奖励5万元。
因备案所需,2011年9月1日,城建公司(发包人)与菏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简称备案合同)》。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1、工程名称: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项目1#楼。2、分包合同内容:合同分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初装修)、采暖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只包括预埋管、预留洞等)、强弱电工程(弱电只包括预留洞、预埋管盒、穿代线等),图纸所含的全部内容(不包括电梯、室内外防水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烟道、隔墙板、楼梯扶手、铁艺栏杆)。3、建筑面积1#楼33 603.4㎡,其中地下车库6000㎡,**部分1168㎡,最后以实际面积为准。4、合同价款总额为12 383 800元。5、合同工期自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7月31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25、质量标准: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必保结构长城杯等级,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5元/平米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总价的3%标准予以处罚。26、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1元/平米标准予以奖励;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总价的3%标准予以处罚。28.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9)建筑施工结构、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费…(10)工程施工辅料费(11)中小型机械使用费。28.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33 603.4㎡,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主楼带地下室为368元/㎡,其中:地下车库368元/㎡,**部位368元/㎡。34补充条款:(5)***人负责和承包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如不能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总费用中扣除,同时承包人自身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担。(6)场外发生零工时,每工日按80元计入结算总价,不计取任何费率。(14)承包人劳务费税金由发包人缴纳。该合同附件中列明了承发包双方各自提供材料、机具辅料清单。
业兴旺公司向**路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3#楼,是由业兴旺岩土公司承接项目,此项目授权**路为生产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不负责工程量的确认、建筑面积的计算,工程单价及洽商变更、零工等。本授权委托书于2011年8月8日至同年12月31日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生效”。**路在该授权委托书签字并注明以上内容本人认可,2011年8月8日。
2011年9月17日,**路与***签署“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载明:工程名称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房工程1#楼,建设单位城建公司,施工单位菏建公司,日期2011.9.15,主要事宜窦店回迁安置房工程1#楼地下车库顶板施工返工面积,内容描述:我公司在2011年8月30日收到甲方给的施工方案进行了施工,车库木工顶板的施工方案:900*1200,施工面积为1460.15㎡,后(2011年9月13日)**、范经理说不行,要更改,改为:600*900的,原施工顶板拆除,从新施工(返工人工费每平米45元),工程量计算1460.5㎡。
2011年9月30日,**路与***签署“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含地下车库)施工前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该确认单载明:劳务发包单位为: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劳务承包单位为:菏建公司;工程项目及工程部位:一、主体结构面积及结构单价:1、1#楼主楼地下室及车库建筑面积8816.39㎡,单价550元,金额4 849 014.5元;2、汽车顶板未有顶板部分(一半面积)171.82㎡,单价550元,金额94 501元;3、4、5、6、7、人防出口248.45㎡,单价550元,金额136 647.5元;4、1#楼主楼一层及共建建筑面积2745.35㎡,单价550元,金额1 509 942.5元;5、1#楼(2-15层)建筑面积21 685.93㎡,单价455元,金额9 867 098.15元;6、机房间建筑面积232.19㎡,单价455元,金额105 646.45元;7、主楼地下室及车库等超高部分另算。二、回填土部分:土方量及单价:1、车库及主楼肥槽回填土11 310.2立方米,单价50元,金额565 510元;2、车库顶板上面回填土7865.8立方米,单价50元,金额393
290元;3、车库房心回填土655.4立方米,单价70元,金额45 878元;4、主楼房心回填土506立方米,单价70元,金额35 420元;5、主楼一层及共建房心回填土1100立方米,单价70元,金额77 000元。回填土部分金额合计1 117 098元。
2011年12月31日,业兴旺公司与**路签署解聘书一份,该解聘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2011年12月31日解除双方工作关系。(注:甲方:即业兴旺岩土公司,乙方:即**路),日期: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路签字并捺印的声明载明:“本人**路,男,身份证号(略),我于2011年12月31日离开任职单位业兴旺岩土公司,离职后对外所签任何文件、协议、洽商确认单等均属无效”。
2012年1月1日,**路与***签署“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载明:工程名称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房工程1#楼,建设单位城建公司,施工单位菏建公司,日期2012.1.1,主要事宜窦店回迁安置房工程1#楼主楼地下室及车库施工方案的更改上调费用,内容描述:我公司在2011年8月30日收到甲方给的施工方案进行了施工,主楼地下室、主楼一层、车库木工顶板的施工方案:900*1200,后(2011年9月13日更改施工方案)单价原本就低,更改施工方案后,我公司每平米多支付材料费、租赁费、运输费、人工费计180元/㎡,工程量计算11 754.95㎡。
***在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至29日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因人防局验收部通过,应项目部要求,我方在地下室墙壁上扩孔3200个,做法为:用电镐在墙壁上打孔,**15厘米,工程量计算:3200个孔。2012年4月30日,**路与***签署“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载明:工程名称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房工程1#楼,建设单位城建公司,施工单位菏建公司,日期2012.04.20-29,主要事宜地下室墙壁扩孔,内容描述:因人防局验收部通过,应项目部要求,我方在地下室墙壁上扩孔3200个,做法为:用电镐在墙壁上打孔,**15厘米,工程量计算:3200个*50元/个(含打孔、垃圾清理、垃圾倒运、电缆、电镐、人工费)=160 000。
2012年9月19日,菏建公司负责人***(乙方)与业兴旺公司负责人王财(甲方)签订协议合同书一份。内容为:一、乙方必须按照指挥部共同制定的工期到2012年11月底全部交付竣工;二、……;七、工程按期竣工,甲方奖励乙方20万元,如不按期交工罚款50万元。
2012年11月6日,城建公司与菏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期变更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原合同工期期限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7月31日,工期变更原因:菏建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承接的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项目1#楼,原合同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由于该工程1#楼装修做法有所调整,原合同做了一次工期变更,变更日期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31日。后应建设单位工期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竣工日期变更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除工期变更外其它内容均按原合同执行。
2013年1月12日,菏建公司出具工期保证书一份,载明:“我菏建公司***队施工的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楼工程(含地下车库),于2011年9月1日与城建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原定工期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7月31日,按合同原定工期未完成,于2011年11月7日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了工期变更,竣工日期变更为2012年12月31日。因我公司施工队长***管理不善,各工种人员配备不当,工期严重滞后,现我公司施工队长*******加强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力度,保障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稳定,确保该工程于2013年4月20日整体竣工验收。若未按此日期整体竣工验收乙方自愿缴纳工期违约金100万元整,若按此日期整体竣工验收甲方奖励20万元整。特此保证!注:甲方保证材料供应,乙方提前七天计划。”
因菏建公司延误工期等原因,造成业兴旺公司支出冬施费437 480元(含塔吊租赁费340 000元、混凝土冬施费89 430元、草帘被8050元)。
2013年2月1日,菏建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保证书,我菏建公司向城建公司****,贵公司拨付劳务费金额为12 532 000元,本次拨付材料费为1 000 000元,截止至2013年2月1日拨付劳务费及材料费合计为13 532 000元。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城建公司劳务费已经超额支付菏建公司;未扣除1#楼原劳务完成工程量及交接材料等所发生费用及贵司所供辅料等。我菏建公司保证妥善处理工人工资问题,保证不发生任何工资纠纷,……!!”。菏建公司在该保证书上**确认,施工队长***签字。
2013年3月3日,业兴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楼1-3**(2-15层)及一层(不含主楼北侧**部分)施工图纸、洽商变更、图纸会审内全部强、弱电项目……,单方造价25元/㎡,建筑面积小计10 517㎡,合同价款总额262 925元,合同工期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20日。2013年3月3日,业兴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水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楼1-3**、4**(2-15层含水箱间)、1#楼1层、1#楼地下室、地下车库施工图纸、洽商变更、图纸会审内全部给排水及采暖安装工程……,单方造价18元/㎡,建筑面积小计23 405㎡,合同价款总额421 290元,合同工期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20日。2013年3月3日,业兴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水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楼一层主楼北侧**部分、主楼地下室、地下室车库电气安装工程,固定单价28元/㎡,建筑面积小计9965㎡,合同价款总额279 020元,合同工期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20日。2013年3月3日,业兴旺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水暖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楼4-6**(2-15层)给排水及采暖安装工程,固定单价18元/㎡,建筑面积小计9497㎡,合同价款总额170 946元,合同工期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20日。
在菏建公司施工期间,业兴旺公司为菏建公司提供钢管、**、木方等周转材料(周转材料详见本判决附表一周转材料出库单数量明细表)。后菏建公司返还木方、钢管等部分周转材料,已返还周转材料租赁使用费合计252 557.74元(详见本判决附表二已返还周转材料入库单数量及租赁费明细表)。菏建公司尚有部分周转材料未返还,未返还部分周转材料为: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0.95米)7.9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1.15米)9.66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1米)16.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0.6米)10.0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20.3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4.2米、宽2米、高0.7米)5.8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4.2米、宽2米、高0.5米)4.2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3.8米、宽2米、高0.8米)6.06立方米、1.5米长钢管88根、2米长钢管576根、3米长钢管19根、4米长钢管548根、5米长钢管7根、6米长钢管185根、竹胶板179块、床板58块、床架13套、**4071个、4米长脚手板284块、3米长脚手板9块、夹板3张、多层板10张。未返还部分周转材料租金合计757 297.98元(计算日期截止至2018年11月28日,详见本判决附表三未返还周转材料租赁费明细表)。
菏建公司施工期间,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3年5月29日,发生零工共计1089.5个,合计零工费92 580元(其中每个工80元,计1053.5个;每个工200元,计25个;每个工300元,计11个)。**路、***、***分别就上述用工量签署过“现场工程量确认单”
2013年3月30日,**路、***签署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含地下车库)工程量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劳务发包单位为: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劳务承包单位为:菏建公司;工程项目、工程部位、工程量、单价:一、变更部分(主体):1、增设电井(车库)(绑筋、支模、打砼)3个,每个1万元,合计3万元;2、增设风井(车库)(绑筋、支模、打砼)2个,每个1万元,合计2万元;3、增设配电室(地下室)197.03平方米,每平方米750元,合计147 772.5元;小计197
772.5元。二、变更部分(装饰):1、地下室墙壁上扩孔3200个,每个50元,合计16万元;2、共建女儿墙砌筑(含机械费)21.8立方米,每立方米480元,合计10
464元;3、共建女儿墙拆除(含垃圾清运)21.8立方米,每立方米200元,合计4360元;4、5#、6#、7#人防出口、汽车坡道、新增风井外墙抹灰330.6平方米,每平方米22元,合计7273.2元;5、5#、6#、7#人防出口、汽车坡道、新增风井外挑檐抹灰105平方米,每平方米50元,合计5250元;小计187 347.2元。三、增加施工部分:1、高低压配电室吊装***绑钢筋、支模、浇筑1项,合计3万元;2、(车库)战时水箱间砌墙(含材料倒运、机械费、人工费)16.3立方米,每立方米480元,合计7824元;3、(车库)战时水箱间墙体抹灰(含材料倒运、机械费、人工费)164平方米,每平方米22元,合计3608元;4、高低压配电间值班室砌墙(含材料倒运、机械费、人工费)1.13立方米,每立方米480元,合计542.4元;5、高低压配电间值班室墙体抹灰(含材料倒运、机械费、人工费)42.5平方米,每平方米22元,合计935元;6、施工电梯基础砼2个,每个5000元,合计1万元;7、施工电梯基础两个砌挡水墙1.2立方米,每立方米480元,合计576元;8、施工电梯基础两个挡水墙抹灰9.8平方米,每方米22元,合计215.6元;9、车库顶板上沉降后浇带两侧砌挡水墙7.2立方米,每立方米480元,合计3456元;10、车库顶板上沉降后浇带两侧挡水墙抹灰59.75平方米,每平方米22元,合计1314.5元;11、车库顶板上两个塔吊四周砌、拆挡土墙10.75立方米,每立方米480元,合计5160元;12、车库顶板上两个塔吊四周挡土墙抹灰48平方米,每平方米22元,合计1056元;13、车库顶板上设备吊装***砌、拆挡土墙1.15立方米,每立方米480元,合计552元;14、车库顶板上设备吊装***挡土墙抹灰9.6平方米,每平方米22元,合计211.2元;小计 65 450.7元。四、安装:1、屋面机房室外爬梯(焊接、倒运、安装)含材料费、人工费30个工日,每工日200元,合计6000元;2、屋面机房室外爬梯油漆7个工日,每工日200元,合计1400元;小计7400元。以上共计457 970.4元。
菏建公司施工期间,因其工人***受伤,2013年6月3日,业兴旺公司为***垫付医疗费53 141.14元。2013年6月5日,菏建公司向城建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菏建公司收到6万元,该款用于***工伤治疗及后期所有费用。
2011年11月23日至2013年5月2日,业兴旺公司陆续给付菏建公司工程款合计12 582 000元。
2013年6月6日,城建公司(甲方)与菏建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由于甲乙双方在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项目1#楼(含地下车库)工程结算中因洽商变更部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解决乙方部分员工在甲方建筑工地以过激行为群体讨薪一事。因事件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生产秩序、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甲方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及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的角度,甲方暂借乙方劳务费265万元,由乙方使用甲方暂借给乙方的劳务费先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二、……。三、甲方在支付借款后,甲乙双方及时派人进行工程结算事宜……。四、……。五、乙方应保证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从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10日施工完毕且达到验收标准后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六、在结算完毕之后,如甲方暂借劳务费出现超支情况,乙方必须在七日内无偿返还甲方超支部分……。协议签订后,业兴旺公司向菏建公司支付借款265万元。
2013年6月,上述工程施工完毕,2013年6月28日进行了竣工验收。
2013年12月25日,因双方发生纠纷,在城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为:劳动监察大队***、***;建委执法队***;房山公安分局***;劳动局**、***、**;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菏建公司***、***、***。双方就结算问题进行了争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就涉案工程,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由四川金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丰公司)对1#楼进行了部分施工。2013年8月9日,业兴旺公司与四川金丰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一份,依据该协议,城建公司向四川金丰公司结算基础垫层及防水保护层、临水、临电、临舍及其它费用合计80万元。
因双方发生诉讼,2015年2月13日,原审法院曾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山区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楼(含地下车库)的施工面积进行评估鉴定。2015年5月19日,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鉴定与双方当事人确认建筑面积:主楼23 103.45㎡;地下室2616.71㎡;车库6361.05㎡;**1176.99㎡。二、存在争议的建筑面积:1#楼配电室夹层201.91㎡。
2015年11月23日,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曾将菏建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在该案中,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主张有部分未完工工程系由第三方完成,菏建公司除对暖气片未安装部分认可外,对其他工程不予认可,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遂申请评估鉴定。2018年6月19日,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15)房民初字第17750号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一期项目1#楼部分水电工程(①电气工程:1#楼一层、主楼地下室、地下车库、1~3**2~15层及机房层、避雷工程、弱电预留预埋穿代线工程。②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楼及地下车库全部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的鉴定金额如下:1、暖气片未安装部分(不含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鉴定金额:人民币48
806元。2、除暖气片未安装以外未施工部分(不含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争议项鉴定金额:人民币1 561 339元。3、所有费率(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争议项鉴定金额:人民币1 563 670元。后菏建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申请复议,2018年8月2日,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2015)房民初字第17750号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复议鉴定结果:1、暖气片未安装部分(不含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鉴定金额:人民币42
079元。2、除暖气片未安装以外未施工部分(不含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争议项鉴定金额:人民币1 551 859元。3、所有费率(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争议项鉴定金额:人民币1 561 934元。后该案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业兴旺公司交纳鉴定费10万元。
本案开庭审理中,因双方对菏建公司施工的1#楼地下室、配电室、走道、宣传教育基地、车库等顶棚;1#楼主楼地下室南侧车库与主楼交界处三个入口台阶;1#楼主楼西侧风井外墙等施工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菏建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造价鉴定。2021年2月8日,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结论意见:工程造价合同金额58 298.09元,其中各项金额具体如下:1、1#楼地下室、配电室、走道、宣传教育基地、车库等顶棚工程费造价金额 55 450.49元,城建公司及业兴旺公司主张地下室顶棚应扣除变更之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造价金额40 630.93元。2、1#楼主楼地下室南侧车库与主楼交接处3个台阶工程费造价金额1095.02元,其中争议金额320.85元。3、1#楼主楼西侧风井外墙(18㎡)、外挑檐抹灰(6.3㎡)、东侧风井外墙抹灰(25.6㎡)、外挑檐抹灰(9.2㎡)、车库内战时水箱间刮腻子刷涂料(164㎡)造价金额1752.58元。菏建公司交纳鉴定费9040元。
2021年8月24日,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放弃要求菏建公司赔偿丢失周转材料损失的诉讼请求,要求菏建公司返还周转材料为: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0.95米)7.9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1.15米)9.66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1米)16.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0.6米)10.0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20.3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4.2米、宽2米、高0.7米)5.8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4.2米、宽2米、高0.5米)4.2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3.8米、宽2米、高0.8米)6.06立方米、1.5米长钢管88根、2米长钢管576根、3米长钢管19根、4米长钢管548根、5米长钢管7根、6米长钢管185根、竹胶板179块、床板58块、床架13套、**4071个、4米长脚手板284块、3米长脚手板9块、夹板3张、多层板10张。菏建公司辩称,对方要求我方返还的周转材料数量有出入,木方一直在工地,我方并未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城建公司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就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城建公司又将1#楼工程交由业兴旺公司实际施工,城建公司收取业兴旺公司部分税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业兴旺公司,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借用施工资质的行为。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城建公司与菏建公司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备案合同》只是为了满足行政审查的需要,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备案合同》无效。而业兴旺公司与菏建公司于2011年8月8日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亦无效,虽然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该劳务分包合同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一条中亦约定“本合同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依据,今后双方再签订的合同只作为承包人合同备案用,双方结算以本合同为准”,因此法院参照该劳务分包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关于**路授权及解聘问题,法院认为,第一,授权委托书,首先、根据业兴旺公司的陈述,**路不再担任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是因**路相关资格证书无法被北京建筑行业相关部门认可,从而无法再胜任项目经理的职位而解除的工作关系,但在**路任职涉案工程项目经理之初,**路的资格证书是否被相关部门认可无法确定,且涉案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了**路委托期限的截止日期,且该日期恰是**路的离职日期有悖常理;其次、业兴旺公司未能证实该委托书已向菏建公司进行了送达,故对该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第二、虽然菏建公司对解聘书、声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因其认可解聘书、声明中**路签字的真实性,且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法院对解聘书、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关于合同单价问题,2011年9月30日**路已经为菏建公司书写了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含地下车库)施工前工程量确认单,该确认单的单价为每平方米550元,该550元中既包括劳务费亦包括周转材料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2民终11581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对确认单中的周转材料费予以确认,因此法院依据该确认单中的单价计算菏建公司工程款数额,即按照每建筑平方米400元的标准计算主楼首层、地下室、车库及**的工程款价款;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60元的标准计算主楼2至15层工程款数额。关于配电室单价问题,法院认为,菏建公司提交的2013年3月30日**路签字确认的确认单虽然已经对配电室单价进行了确认,但当时**路已经离职近一年半时间,该确认单不能作为计算的依据,法院参照主楼地下室及车库的建筑面积单价即每平方米400元计算配电室价款。关于配电室面积问题,根据证据材料可以确认配电室应该计入施工面积。关于建筑面积问题,总建筑面积33 460.11平方米,其中含配电室面积201.91平方米;主楼2层至15层建筑面积21 580.99平方米;主楼首层及地下室、车库和公共建筑面积11 677.21平方米(主楼首层面积依据2017京02民终11581号判决书确认)。依据上述单价及面积计算,业兴旺公司应给付菏建公司工程款12 520 804.4元。
关于菏建公司主张的增量部分:①主楼及车库回填土1 117 098元,因在2011年9月30日**路与***签署的“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含地下车库)施工前工程量确认单”中对回填土土方量、单价及总价款业已确认,故法院对该部分增量予以确认。②零工92 580元,因业兴旺公司**路、***、***分别对零工工时及单价签署过“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故法院对该部分予以确认。③地下室方案变更返工65 722.5元,因在2011年9月17日**路与***签署“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中已对工程量及工时费标准(返工人工费每平米45元,工程量计算1460.5㎡)进行确认,故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确认。④对与菏建公司主张的地下室方案变更增加费用2 115 891元,菏建公司的依据是2012年1月1日**路与***签署“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业兴旺公司不认可该确认单的真实性,对此,法院认为,首先、虽签署该确认单时**路已离职(业兴旺公司称**路于2011年12月31日离职),但**路作为项目经理离职时,业兴旺公司未在7日内通知菏建公司,菏建公司有理由相信**路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次、从该确认单内容来看,是**路对其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对相关事项的确认,同时结合2013年6月6日城建公司与菏建公司所签协议书中,也提到因洽商变更未能协商一致,故法院对该确认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菏建公司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⑤变更及增加施工费310 197.9元,菏建公司的依据是2013年3月30日,**路、***签署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含地下车库)工程量确认单,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对该确认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表示:第一、2011年12月31日,**路就已离职,**路已无权在签署该确认单;第二、**路在职期间仅为涉案工程的生产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不负责工程量的确认、施工面积的计算,工程单价及洽商变更、零工等;第三,**路也明确否认签署过该确认单。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合同约定**路系涉案项目发包人的项目经理,且**路离职后,业兴旺公司、城建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提前7日书面通知菏建公司,但根据确认单显示的时间已距**路离职的时间一年有余,且在鉴定中菏建公司向鉴定机构提供的1#楼配电室夹层板配筋图,作为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签字确认的人员已是***,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以推定菏建公司应当知晓**路不再任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⑥菏建公司主张的地下室顶棚施工费用62 829元、地下室南侧与车库交界处三个台阶变更3000元、变更及增加施工费用6162元,业兴旺公司不予认可,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金额予以确认,即58 298.09元。⑦地下室扩孔费160 000元,因***在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至29日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同时,菏建公司提交的2012年4月30日**路与***签署“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中也有记载,故法院对该费用予以确认。⑧长城杯补助200 760.66元,菏建公司提供的获奖名单工地为04-31,而本案施工工地为04-12,故对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认定。关于上述增量部分,业兴旺公司还应向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数额为3 609 589.59元(1 117 098元+92 580元+65 722.5元+2
115 891元+58 298.09元+160 000元)。
关于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主张的扣款问题:①、关于四川金丰公司前期已施工部分,业兴旺公司主张扣除施工费80万元,但其支付给四川金丰公司的费用中,除有施工费用,还有其他费用,且在(2018)京0111民初8292号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从总工程款中扣除40万元,故法院确认扣款数额为40万元。②、业兴旺公司主张的为***垫付医疗费113 141.14元,因该款项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约定:“除非甲方追回***的所有费用,首先返还乙方所垫付的全部金额,否则甲乙双方所付医疗费不与本工程结算发生任何关系。”,该笔费用应另案处理。③、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未完工程支付费用3 155 872元,菏建公司只认可其中未安装暖气片经鉴定后的费用42 079元,该笔款项应自工程款中扣除。菏建公司对其他未施工完毕工程均不认可,对此,法院认为,根据2013年12月25日双方在相关部门组织的调解过程中,菏建公司人员***、***认可其水电班组出事,只是对于业兴旺公司就水电施工扣款130万余元不予认可,故法院认为,菏建公司确有未施工完毕工程。现业兴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分别与***等签订的施工合同,且提供了付款凭证,故就菏建公司未施工完毕工程应扣除相应工程款。对于扣款数额,根据鉴定意见书,法院确定数额为1 551 859元。④、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未施工楼梯金钢砂支付费用28 000元;保洁费114 180元;维修费用182 200元;临水、临电费用23 400元,业兴旺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工程属于菏建公司施工范围,故法院均不予支持。⑤、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应扣除代购辅料费199 780元,因在2013年2月1日菏建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菏建公司承认业兴旺公司代购辅料事实,故法院认为该笔费用,菏建公司应予支付。⑥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应扣除菏建公司租赁钢管、**、周转材料、小型机械等费用及未返各种材料等费用(含已返还周转材料租赁费252 557.74元、未返还周转材料租赁费757 297.98元),业兴旺公司提交了出库单、入库单,菏建公司对出库单、入库单的真实性认可,认可使用了周转材料,但不同意给付使用费。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周转材料应由菏建公司自己提供,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业兴旺公司的周转材料,故其应该支付周转材料使用费,法院对业兴旺公司上述请求予以支持。⑦、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要求菏建公司返还的周转材料,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⑧、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要求菏建公司承担的冬施材料费437 480元,法院认为,菏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其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确实造成了工期延误,但工程未能按期封顶,也有工程洽商变更、增加施工量等其他因素,法院根据菏建公司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其赔偿损失20万元。综上所述,法院确认与工程款相互扣款数额为1 993 938元(400 000元+42 079元+1 551
859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业兴旺公司应给付工程款数额为16 130 393.99元(12 520 804.4元+3 609 589.59元),业兴旺公司已给付工程款15 232 000元,扣除菏建公司未施工款项1 993 938元,业兴旺公司已超额给付1 095 544.01元。上述款项,菏建公司应予返还。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即合同中约定的违约罚款,违约罚款的性质属于违约金,但鉴于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故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菏建公司主张的劳务费税金问题,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务费税金由发包人承担,但菏建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劳务费税金,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于2021年8月判决:一、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1 095 544.01元;二、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 095 544.01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代购辅料费199 780元并支付利息(以199 78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四、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已返还周转材料使用费252 557.74元并支付利息(以252 557.74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五、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未返还周转材料使用费(截止至2018年11月28日)757 297.98元并支付利息(以757 297.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六、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冬施费损失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七、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周转材料: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0.95米)7.9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1.15米)9.66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1米)16.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5×10,长4.2米、宽2米、高0.6米)10.0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20.3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4.2米、宽2米、高0.7米)5.88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4.2米、宽2米、高0.5米)4.2立方米、木方(每根规格10×10,长3.8米、宽2米、高0.8米)6.06立方米、1.5米长钢管88根、2米长钢管576根、3米长钢管19根、4米长钢管548根、5米长钢管7根、6米长钢管185根、竹胶板179块、床板58块、床架13套、**4071个、4米长脚手板284块、3米长脚手板9块、夹板3张、多层板10张;八、驳回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提交了《模板方案》、《工程监理档案》、《工程资料》、《窦店产业基地回迁安置用房1#主楼及地下车库机械回填土费用结算单》,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城建公司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将该公司交由业兴旺公司实际施工,后,业兴旺公司与菏建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虽无效,但仍参照该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建筑面积及单价一节,因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对工程量确认单中的周转材料费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依据该确认单中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双方争议的配电室面积201.91㎡一节,一审法院确认配电室面积应计入施工面积一并计算工程款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关于菏建公司主张的增量部分,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对其中主楼和车库回填土、零工、地下室方案变更返工、地下室方案增加费用、地下室扩孔费有异议,其中涉及**路签字的施工前工程量确认单及数份“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关于**路的授权问题,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就此不再赘述;故一审法院对上述增量部分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关于菏建公司主张的变更及增加施工费一节,因其依据的**路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的时间已在**路离职后一年有余,故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亦无不当。
关于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主张的扣款部分,菏建公司对未完工程款中除未安装暖气片之外的其他部分、代购辅料费、租赁租赁钢管、**、周转材料、小型机械等费用及未返各种材料等费用、冬施材料费等存在异议,就上述部分,业兴旺公司提交了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菏建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及材料的出库单、入库单等,并就未施工部分进行了鉴定,故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主张上述扣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对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未施工楼梯金刚砂费用、保洁费、维修费、临水临电费用等,业兴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应属于菏建公司的施工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此未予确认并无不当。关于冬施材料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及洽商变更、增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四川金丰公司前期施工部分的费用,菏建公司虽对数额有异议,但在前案审理中,双方均同意从总工程款中扣除40万元,故菏建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垫付工人医疗费一节,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认定的应付款数额,扣除已付款部分及未施工款项,认定菏建公司应予返还的数额并无不当。关于业兴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菏建公司主张的劳务费税金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城建公司、业兴旺公司及菏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9 460元,由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
533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42 92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书记员
**
附表一:
周转材料出库单数量明细表
序号
出库日期
出库周转材料名称及规格
出库数量
1
2011.8.7 二张单子
木方10*10
10.06方
木方10*10
9.66方
2
2011.8.9
钢管6M长
230根
3
2011.8.10 二张单子
钢管3M长
153根
钢管2M长
150
十字**
900个
一字**
300个
竹胶板
5块
钢管6M长
112根
钢管4M长
170根
4
2011.8.11
床板
60块
木方10*10
22根*3M
5
2011.8.12 二张单子
床板
90块
床头架(4根)
37套
钢管3M长
140根
钢管2M长
210根
十字**
1830个
6
2011.8.13 二张单子
4M大木板
90块
小推车
7辆
钢管1.5M
50根
竹胶板
153块
钢管6M长
230根
床板
20块
7
2011.8.14
钢管6M长
142根
钢管5M长
21
钢管1.2M长
123
4M大木板
45块
8
2011.8.16 三张单子
钢管6M长
246根
钢管4M长
403根
钢管3M长
124根
钢管2M长
267根
钢管1.5M
140根
钢管1M长
47根
钢管5M长
1根
钢管0.5M长
40根
十字**
2213个
转**
252个
接口**
176个
4M大木板
83块
3M大木板
30块
2M大木板
14块
9
2011.8.18
钢管4M长
350根
10
2011.8.19 二张单子
钢管4M长
110根
十字**
2100个
接口**
330个
4M大木板
117块
11
2011.8.20
帐篷
2套
4M大木板
50块
竹胶板
79块
12
2011.8.21
4M大木板
140块
13
2011.8.22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1.15M
9.66方
14
2011.8.25 二张单子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1M
8.4方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0.6M
5.04方
帐篷
14
15
2011.8.26 三张单子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0.6M
5.04方
木方10*10 长4.2M*宽2M*高0.7M
5.88方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1M
8.4方
4M大木板
3块
夹板
3张
多层板
10张
竹胶板
10块
16
2011.8.27 二张单子
木方10*10 长4.2M*宽2M*高0.5M
4.2方
帐篷
9块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0.95M
7.98方
17
2011.8.28 二张单子
冲击钻
1台
电焊机
3台
木方10*10 长3.8M*宽2M*高0.8M
6.08方
钢管2M长
665根
帐篷
5块
18
2011.8.29 二张单子
钢管2M长
665根
电焊机
2台
钢管2M长
300根
19
2011.10.17
床板
10块
附表二:
已返还部分周转材料入库单及租赁费明细表
序号
入库日期
入库周转材料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出库日期
租期(天)
租赁单价(元)
租赁费小计(元)
1
2011.12.20
4M大木板
块
59
2011.8.13
129
0.1
3044.4
2
2012.4.28
帐篷
套
38
2011.8.20
252
2
19152
3
2012.11.11
钢管6M长
根
121
2011.8.9
461
0.015
5020.29
钢管5M长
根
2
2011.8.14
455
0.015
68.25
钢管4M长
根
30
2011.8.10
459
0.015
826.2
4
2013.4.14二张单子
钢管6M长
根
87
2011.8.9
614
0.015
4807.62
钢管4M长
根
28
2011.8.10
613
0.015
1029.84
钢管3M长
根
99
2011.8.10
613
0.015
2730.915
钢管2M长
根
65
2011.8.12
611
0.015
1191.45
钢管1M长
根
20
2011.8.16
607
0.015
182.1
钢管1.5M长
根
14
2011.8.16
607
0.015
191.205
5
2013.4.21
床架子
套
1
2011.8.12
618
0.2
123.6
床板
块
1
2011.8.11
619
0.2
123.8
6
2013.4.13二张单子
钢管4M长
根
103
2011.8.10
612
0.015
3782.16
钢管3M长
根
84
2011.8.16
606
0.015
2290.68
钢管2M长
根
457
2011.8.16
606
0.015
8308.26
钢管1.5M长
根
47
2011.8.13
609
0.015
644.0175
钢管1M长
根
32
2011.8.16
606
0.015
290.88
7
2013.5.22
小推车
辆
7
2011.8.13
648
1
4536
床板
块
7
2011.8.11
650
0.2
910
竹胶板
块
20
2011.8.13
640
0.5
6400
4M大木板
块
5
2011.8.13
640
0.1
1280
3M大木板
块
2
2011.8.16
645
0.1
387
2M大木板
块
7
2011.8.16
645
0.1
903
钢管1.5M长
根
3
2011.8.14
647
0.015
43.6725
钢管2M长
根
6
2011.8.12
649
0.015
116.82
钢管0.5M长
根
6
2011.8.16
645
0.015
29.025
8
2013.6.3
钢管2M长
根
13
2011.8.12
661
0.015
257.79
钢管3M长
根
31
2011.8.10
663
0.015
924.885
钢管1.5M长
根
28
2011.8.16
657
0.015
413.91
9
2012.12.23
4M大木板
块
23
2011.8.13
498
0.1
4581.6
钢管6M长
根
98
2011.8.16
495
0.015
4365.9
钢管4M长
根
102
2011.8.10
501
0.015
3066.12
钢管3M长
根
21
2011.8.10
501
0.015
473.445
钢管2M长
根
59
2011.8.12
499
0.015
883.23
10
2013.1.9
钢管1.2M长
根
6
2011.8.14
573
0.015
61.884
钢管2M长
根
89
2011.8.10
577
0.015
1540.59
钢管3M长
根
12
2011.8.12
575
0.015
310.5
钢管4M长
根
52
2011.8.16
571
0.015
1781.52
钢管6M长
根
38
2011.8.10
577
0.015
1973.34
十字**
个
150
2011.8.10
577
0.015
1298.25
接口**
个
60
2011.8.16
571
0.015
513.9
转口**
个
90
2011.8.16
571
0.015
770.85
11
2012.11.28
钢管1.5M长
根
50
2011.8.16
470
0.015
528.75
钢管2M长
根
840
2011.8.29
457
0.015
11516.4
钢管3M长
根
71
2011.8.12
474
0.015
1514.43
钢管4M长
根
76
2011.8.16
470
0.015
2143.2
钢管6M长
根
54
2011.8.10
476
0.015
2313.36
钢管5M长
根
4
2011.8.14
472
0.015
141.6
12
2012.12.7
钢管1.2M长
根
49
2011.8.14
481
0.015
424.242
钢管2M长
根
25
2011.8.12
483
0.015
362.25
钢管3M长
根
14
2011.8.12
483
0.015
304.29
钢管4M长
根
8
2011.8.16
479
0.015
229.92
钢管6M长
根
2
2011.8.10
485
0.015
87.3
4M大木板
块
30
2011.8.14
481
0.1
5772
床板
块
20
2011.8.11
484
0.2
1936
13
2012.11.29
钢管2M长
根
70
2011.8.16
471
0.015
989.1
钢管3M长
根
43
2011.8.12
475
0.015
919.125
钢管4M长
根
33
2011.8.16
471
0.015
932.58
钢管6M长
根
71
2011.8.14
473
0.015
3022.47
14
2012.12.1
钢管2M长
根
34
2012.8.12
477
0.015
486.54
转头**
个
210
2011.8.16
473
0.015
1489.95
转头**
个
210
2011.8.16
473
0.015
1489.95
十字**
个
390
2011.8.16
473
0.015
2767.05
15
2013.4.15四张单子
4M大木板
块
26
2011.8.16
608
0.1
6323.2
3M大木板
块
5
2011.8.16
608
0.1
912
2M大木板
块
7
2011.8.16
608
0.1
851.2
钢管6M长
根
11
2011.8.9
615
0.015
608.85
钢管4M长
根
26
2011.8.16
608
0.015
948.48
钢管3M长
根
5
2011.8.16
608
0.015
136.8
钢管2M长
根
2
2011.8.28
596
0.015
35.76
钢管1.5M长
根
12
2011.8.16
608
0.015
164.16
钢管1M长
根
4
2011.8.16
608
0.015
36.48
床架子
套
5
2011.8.12
612
0.2
612
床板
块
8
2011.8.11
613
0.2
980.8
电焊机
台
2
2011.8.29
595
0.5
595
管**
个
2760
2011.8.19
605
0.015
25047
16
2013.5.10
4M大木板
块
7
2011.8.14
635
0.1
1778
3M大木板
块
10
2011.8.16
633
0.1
1899
床板
块
17
2011.8.12
637
0.2
2165.8
床架子
套
6
2011.8.12
637
0.2
764.4
电焊机
台
3
2011.8.28
621
0.5
931.5
冲击钻
台
1
2011.8.28
621
0.5
310.5
17
2013.4.12二张单子
钢管6M长
米
231
2011.8.13
608
0.015
12640.32
18
2013.6.2
床板
块
34
2011.8.12
660
0.2
4488
竹胶板
块
35
2011.8.13
659
0.5
11532.5
4M大木板
块
26
2011.8.16
656
0.1
6822.4
3M大木板
块
4
2011.8.16
656
0.1
787.2
钢管6M长
根
10
2011.8.10
662
0.015
595.8
钢管4M长
根
19
2011.8.16
656
0.015
747.84
床架子
套
1
2011.8.10
660
0.2
132
19
2013.5.30
4M大木板
块
5
2011.8.14
655
0.1
1310
钢管6M长
根
9
2011.8.16
653
0.015
528.93
钢管4M长
根
4
2011.8.16
653
0.015
156.72
钢管3M长
根
14
2011.8.16
653
0.015
411.39
钢管2M长
根
11
2011.8.29
640
0.015
211.2
钢管1.5M长
根
5
2011.8.16
653
0.015
73.4625
钢管1M长
根
7
2011.8.16
653
0.015
68.565
钢管0.5M长
根
2
2011.8.16
653
0.015
9.795
床架子
套
11
2011.8.12
657
0.2
1445.4
20
2013.4.16
竹胶板
块
13
2011.8.13
612
0.5
3978
21
2013.5.31二张单子
**
个
115
2011.8.19
651
0.015
1122.975
4M大木板
块
63
2011.8.19
651
0.1
16405.2
钢管6M长
根
43
2011.8.16
654
0.015
2530.98
钢管5M长
根
6
2011.8.14
656
0.015
295.2
钢管4M长
根
4
2011.8.16
654
0.015
156.96
钢管3M长
根
4
2011.8.16
654
0.015
117.72
钢管2M长
根
10
2011.8.29
641
0.015
192.3
钢管1.5M长
根
3
2011.8.16
654
0.015
44.145
22
2013.5.10
床板
块
35
2011.8.13
636
0.2
4452
已返还部分周转材料租赁费为:
252557.74
附表三:
未返还周转材料及租赁费明细表
序号
未返还周转材料名称及规格
数量
周转材料单价(元)
损失费(元)
租赁单价(元)
租期(天)
租赁费(元)
1
木方10*10
10.06方
1200元/方
12072
2
木方10*10
9.66方
1200元/方
11592
3
木方10*10
0.66方
1200元/方
792
4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1.15M
9.66方
1200元/方
11592
5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1M
8.4方
1200元/方
10080
6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0.6M
5.04方
1200元/方
6048
7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0.6M
5.04方
1200元/方
6048
8
木方10*10
长4.2M*宽2M*高0.7M
5.88方
1200元/方
7056
9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1M
8.4方
1200元/方
10080
10
木方10*10
长4.2M*宽2M*高0.5M
4.2方
1200元/方
5040
11
木方5*10
长4.2M*宽2M*高0.95M
7.98方
1200元/方
9576
12
木方10*10
长3.8M*宽2M*高0.8M
6.06方
1200元/方
7272
13
钢管1.5
88根
15元/M
1981.5
0.015元/M/天
2661
5272.7715
14
钢管2M
576根
15元/M
17280
0.015元/M/天
2661
45982.08
15
钢管3M
19根
15元/M
855
0.015元/M/天
2661
2275.155
16
钢管4M
548根
15元/M
32880
0.015元/M/天
2661
87493.68
17
钢管5M
7根
15元/M
525
0.015元/M/天
2661
1397.025
18
钢管6M
185根
15元/M
16650
0.015元/M/天
2661
44305.65
19
竹胶板
179块
108元/块
19332
0.5元/天
2661
238159.5
20
床板
58块
50元/块
2900
0.2元/天
2661
30867.6
21
床架
13套
150元/套
1950
0.2元/天
2661
6918.6
22
各种**
4071个
5元/个
20355
0.015元/M/天
2661
216658.62
23
4M脚手板
284块
90元/块
25560
0.1元/米/天
2661
75572.4
24
3M脚手板
9块
90元/块
810
0.1元/米/天
2661
2394.9
26
夹板
3张
120元/张
360
27
多层板
10张
120元/张
1200
小计
被告未返还周转材料损失费为:
239887
被告未返还周转材料租赁费为:
757298
综上,未返还周转材料及租赁费合计为:
997184.4815
备注:未返还周转材料租赁费截止日期至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