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185号
申请人: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牛银生。
申请人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xxx账户内存款113141.14元。申请人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xxx)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菏泽牡丹支行xxx账户内存款113141.14元。
案件申请费1085.71元,申请人北京业兴旺岩土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