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739号之一 原告: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41号楼1层01商业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牛银生,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北京市朝阳区***村奶东77排88号楼底商糖果帮帮。 原告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依法作出(2022)京0106民初97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7860.95元。后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7001816101050150105_1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 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