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41号楼1层01商业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牛银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亚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菏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亚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却按照“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从而撤销一审判决。(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提交***和***分别在2014年3月27日和水泥供应商王超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西亚建筑公司发现北京热力集团代菏泽菏建公司支付水泥款770940元,但菏泽菏建公司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却没有提出该款项事宜,至今没有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西亚建筑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西亚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11月3日给付的两笔款项所对应的发票中,明确载明了工程名称为“公交集团法华寺小区热力改造项目一次热力管线,工程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上述内容指向的付款对价明确具体,并非案涉工程项目。西亚建筑公司收取发票直至本案诉讼发生,未见西亚建筑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现菏泽菏建公司要求西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西亚建筑公司持明确载有其他付款用途的发票作为本案工程款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西亚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不能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结合相应的证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所作论述以及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西亚建筑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西亚建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