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6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万岳(山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保合寨村西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某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岳(山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9月8日、10月9日、2026年2月10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某唐县金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针对还款事宜正在进行协商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鲁1526执1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