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320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峻豪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百业巷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00MA69PPTB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兴龙巷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9833155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峻豪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峻豪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峻豪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峻豪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73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峻豪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