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1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四号大街17-6号3楼33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