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902行初17号
原告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长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行政中心**楼v>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兰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除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