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2250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74×,公民身份号码510××××××××××××314。
被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330××××××××××××592。
被告: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四号大街17-6号3楼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6。
法定代表人:董某1。
原告***诉被告***、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7.39元,减半收取计1898.70元(***已预交1898.70元),由***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