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21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建瓯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
原告:***,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
以上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浙江,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2:***,女,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浙江,现住浙江省金华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四号街17-6号3楼3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杭州市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