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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健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24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4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2690.20元及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执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29000元。截至2024年4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9000元,未执行到位543690.20元。执行费8518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作出了拘留决定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甲,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424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