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5)鲁1002民初9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