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15316号
原告:***,女,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中X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诉被告中X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