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19699号
原告:李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黄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被告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黄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张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