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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19699号 原告:李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黄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被告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黄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张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