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6执23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合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8349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合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6执23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柴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