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848号
原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93090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城厢注目摄影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TWQM9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原西山公寓**营业房**)。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城厢注目摄影工作室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