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1094号
原告: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435弄104号房I座。
法定代表人:黄惠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芹,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陈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
原告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1,16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164元为基数,按LPR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的起算点为开票日2021年2月5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西门子中控箱、西门子触摸屏、减速箱、风感应器、雨感应器等设备,合同列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内容,合计金额76,164元;交货期为轨道、轮子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发货,其他部分双方协商,国外进口配件供货期60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35,000元,发货前付清尾款(产品供货合同不留质保金);以上价格包含运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票;产品质保期壹年;等等。
为促成交易达成,双方未按“发货前付清尾款”的约定履行,在被告支付35,000元后,原告便将合同项下货物发送至被告处,并于2020年5月至7月完成现场安装及调试。2021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6,1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被告提供的地址将发票寄送被告。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致涉诉。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佐证。
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支付货款。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35,000元,发货前付清尾款”,现货物已实际交付,尾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将欠付货款41,164元支付原告,并支付原告因其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支持。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164元;
二、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喜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1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财产保全费463元,合计诉讼费917元,由被告浙江瑞拓金属结构屋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韵
书 记 员 沈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